大庆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章程》,依据公平合理、按劳分配的原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人员为我会外聘的工作人员,其他任何专兼职人员不在本会获取薪酬。
第三条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的薪酬待遇包括工资、国家规定的应由单位支付的各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及加班费。
第四条 工资组成分为三个部分:基本工资占60%,出勤工资占30%,绩效工资占10%。其中出勤工资的扣减方法是:(月工资×30%)/22天×请假天数,扣完为止。请假每月超过30天,工资全部扣除。
第五条 工资标准,月工资标准按照我市当年城镇职工工资最低缴费基数确定,每两年调整一次。
第六条 工作人员如遇特殊情况需加班,按国家规定标准领取加班费。
第七条 下列款项由本基金会在其工资中代为扣缴: (一)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承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三)公积金;
(四)其他必要的款项。
第八条 工资发放:工资发放以月为计算单位,于次月8日前发放。
第九条 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相关政策和当地工资增长水平,秘书长可以对工资标准提出修改意见,报理事会审议后进行调整。
第十条 本办法由秘书长监督执行,德、能、勤、绩具体由秘书长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 本制度根据基金会今后发展情况和岗位设置要求适时进行调整和修改,并报理事大会通过。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2018年10月18日由基金会二届三次理事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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