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捐赠物资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大庆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财务管理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符合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二条 捐赠物资包括:生产企业的自产物品,流通企业购买的商品、图书、艺术品和文化生活用品等物资。
第三条 捐赠单位(或捐赠人)应与基金会就捐赠物资的种类、质量、数量、价值和用途等内容签订捐赠协议,约定用途和使用方向。如果捐赠的物资是食品、药品,捐赠方应提供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检测报告,基金会应按约定使用。
第四条 基金会接受物资捐赠的入账依据:捐赠人提供了发票、报单等凭据的,以相关凭据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捐赠方不能提供凭据的,以其他确认捐赠财产价值的证明,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捐赠人所提供的凭据、证明与受赠资产价值相差较大的,以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第五条 接受捐赠的食品、药品、生物化学制品、医疗器械等物资,必须具有相关产品生产、销售资质,必须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要查看物品保质期及合格证,确保物品到达受益人时扔处于保质期内且具有实用价值。
第六条 基金会受赠财产的使用应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要按照捐赠人意愿或基金会宗旨确定受助对象。
第七条 捐赠物资验收应依据其数量和质量办理验收手续,填写物资验收证明。基金会根据捐赠方提供的捐赠协议向捐赠方开具相关捐赠票据。
第八条 接受捐赠的物资及用途及时上网公示。接受捐赠人及社会公众的查询及监督。
第九条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在大庆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2012年2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