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志愿者规章管理制度
为弘扬“服务他人、奉献社会”的志愿者理念,积极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者精神,进一步规范和促进志愿服务活动,推动志愿者服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助力并服务于扶残助残这项伟大的慈善公益事业,更好的诠释大庆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的工作理念,结合大庆市残疾人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章管理制度。
(一)志愿者必须具备一定的文化道德修养和业务知识,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志愿者必须服从基金会和活动组委会的组织安排,自觉履行服务职责,完成服务工作任务。
(三)志愿者要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志愿服务,不能以志愿者服务的名义开展任何以赢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四)对于基金会和活动承办单位提供的设备(笔记本电脑,数码相机等)要爱护。
(五)对于基金会和活动承办单位发放的午餐补助等资金不得侵占、私吞、挪用。
(六)注意仪表仪容,活动期间须穿戴统一发放的衣服、道具,发型整齐端庄,不得配戴造型夸张饰物。
(七)待人热情有礼,细心认真解答市民和残障人士提出的问题,使用礼貌用语。表情自然,仪态大方,吐字清晰,声音洪亮;在与市民和残障人士沟通时不能接听手机。
(八)在活动过程中遇到自己不能处理的问题时,要及时与其他志愿者或带队队长沟通汇报。
(九)未经基金会和相关活动主办方同意,不得代替主办方对服务对象作任何承诺。
(十)严格遵守活动时间安排,不得无故迟到早退。对于表现消极、影响活动形象的志愿者,基金会和活动组委会有权终止其志愿服务。在服务期间的志愿者如要退出志愿者队伍需提前三天提交书面申请,征得同意后方可退出。
(十一)活动过程中不得接受他人馈赠钱或物等;不得向他人收取任何费用,若有违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十二)活动结束后,志愿者负责人应及时把活动过程中记录的内容,送交基金会和活动承办方。
注:1、基金会志愿者服务的对象是全市城乡各类残障人士。
2、基金会志愿者服务范围包括助残帮困服务、助残文化宣传服务、助残教育服务等公益事业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