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规范大庆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工作职权和工作程序,加强对基金会活动情况的监督管理,防止发生重大工作失误,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基金会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报业务主管单位民政部门事项
(一) 重大涉外活动和大型公益活动;
(二) 规定时间内上报每年工作总结及下年度工作计划;
(三) 章程的修订;
(四) 理事、监事的变动;
(五)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
(六) 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七) 突发性事件、事故、问题及重大失误情况。
第二条 报理事会事项
(一) 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二) 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三) 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及决算;
(四) 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
(五) 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六) 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的聘任;
(七) 其它按规定格式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 上述向理事会报告的重要事项,秘书长先向理事长报告,再向理事会报告。
第四条 各部门在工作中遇到的重要问题,由秘书长及时报告理事长。
第五条 工作人员在工作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及时向秘书长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