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大庆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根据黑龙江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转发的《关于申报2014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精神。组织专人认真细致准备我会申报材料及相关报告,并于2014年11月末将材料上报给黑龙江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
经过黑龙江省民政厅在内的多家省级机关历时3个月的审核,于2015年4月10日,通知我会获2014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我会在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后的有效期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章第九条规定,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第五条规定,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照财政、税务、民政部门联合公布的名单予以办理,即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位于名单内的,捐赠企业或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向名单内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根据我国《税法》规定,个人通过中国红十字总会、中华慈善总会、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教育基金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和其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准予全额扣除等公益性社会机构的捐赠,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我会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后,将会大大减轻爱心企事业单位及爱心人士在献出爱心时的“后顾之忧”;同时也证明了我会从成立至今一直规范运作,科学管理,并不断的自我完善,不断创新,不断实现自我价值,也充分证明了我会围绕“弘扬人道,奉献爱心,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这一宗旨和“做残疾人朋友,为残疾人办实事、排忧愁、谋福祉,在阳光下工作,让捐赠人放心,让受益者满意。”这个工作理念下不断前行,以高公信力赢得残疾人和社会的肯定,在扶残助残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也将鼓舞我会继续为公益事业做出贡献。 |